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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动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国家和省里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一项是:企业在享受按技术开发费用总额100%应税所得额的抵免后,可以再享受50%抵扣纳税所得额。
但据省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所最新完成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这一优惠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按照山东省科技统计年鉴中的数据,2003年和2004年两年我省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数额为161亿元,按照当年企业所得税率33%计算,应该在减免53亿多元的税收后,再为企业减免26亿多元税收。但据一项最新的调研报告,第一项53亿多元的税收优惠实际上只减免了24.4亿左右;而第二项26亿多元的优惠,税务部门实际为企业减免所得税合计只有8000万元左右。
这份调研报告名为《提高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对策研究》,是山东省软科学计划课题,由省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所的研究员周勇主持完成,2007年12月29日通过省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
落实优惠政策困难不少
调研报告指出,从国家到省里,近年来出台了不少鼓励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发展高新技术的好政策,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落实起来却困难重重。
比如财政政策方面,一是政府财政的研发投入过少,尤其对企业的支持力度不足;二是在政府采购方面,对技术含量高的产品支持力度不够,政府采购的“本国”或“国产”商品多限于较为低端的日常用品,没有体现出对高技术产业的倾斜,缺少针对高技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的相应采购政策。
税收方面,突出表现为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抵免应纳税额的优惠限制过多。有关部门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需要至少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需要科技部门认定证书、批件等有效证明材料,二是需要进入省新产品开发计划或进入省新产品研究开发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名单。而实际上,由于受科技计划项目数的限制,大量的技术开发项目无法满足这两个条件,从而使企业很难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
周勇说,优惠难落实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基层税务部门或税管员从完成自身任务的角度,对企业研究开发的税收优惠的政策很少考虑。
同时,企业自身也存在问题。调查发现,由于企业会计核算体系上的原因,大部分企业在日常核算中,没有把本该是技术开发费的费用归集起来,这些费用包括技术开发人员的人工、研究设备的折旧、新产品试制失败材料损失、技术咨询费、中间试验费等。费用核算少了,享受的税收优惠自然也就少了。
亟需一个各方认可的经费数据
周勇说,我们目前出台的各类支持企业研发的优惠政策已经很多了,特别是《国家科技中长期规划》制定之后,随之出台了一个具体实施细则的《配套措施》,应该说是支持企业研发和创新的最好政策蓝本之一。眼下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如何贯彻落实好这些政策,这就需要政府、税务部门、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协调和合作,才能为企业营造出一个鼓励创新、支持创新的宏观环境,引导企业走自主创新的发展之路。
因此,调研报告建议,现在基础性的工作之一,就是要有一个企业、税务、统计等都认可的统一的企业研发经费数据,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尽快理清技术开发费的内涵和外延,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建立符合规范的技术开发账目,这是企业享受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税收政策的基础。
税收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里的要求,从推动全社会经济发展,培植税源的角度,认真落实相关优惠政策。要把国家支持企业研发的政策的落实情况作为自身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帮助企业享受应该享受的政策。要搞好对企业的相关培训,积极主动地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符合税务要求的会计账目,使其备齐税收减免需要的各种手续和证明资料,把企业该享受的创新优惠政策落实好。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使企业把技术开发经费切实用足用好,避免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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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科技队伍尚处初级阶段
目前我国企业总体上仍是一个平均研发人员稀少、科技人才短缺、高级技工人才匮乏、创新实力弱小的主体。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2004年国际竞争力年鉴》指出,2000年我国每千人中企业全时当量研发人员比例只有0.346人,而日本、德国、法国、英国、韩国分别是我国的12.77倍、10.79倍、9.05倍、7.34倍、7.16倍。
另外根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5)》的统计,2003年,我国每万人劳动力中全时当量研发人员只有15人,而日本为132人、法国为127人、德国为122人、韩国为81人。
我国世界级的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仍然缺乏。根据国际科学论文检索,1993年至2003年,各学科世界前20篇最重要的论文中没有中国科学家的论文,前100篇中仅有2篇,前1000篇中仅有14篇。在158个国际一级科学组织及其1566个主要二级组织中,参与领导层的我国科学家为206人,仅占总人数的2.26%,其中一级科学组织担任主席仅1人,占0.4%,二级组织主席仅24人,占1.1%。
(据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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